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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卫家取证告诉你,调查取证都有哪些证证据

发布时间:2023-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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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新司法解释背景下的证据实务

1、证据类型

(1)7类法定证据类型,你知道吗?

民事诉讼证据有七种法定形式包括什么

在《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证据是作出了详细规定的,其中具体将民事诉讼证据划分为了七种法定形式,这点与刑事诉讼证据、行政诉讼证据是不同的。那具体来说,民事诉讼证据有七种法定形式包括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民事诉讼证据有七种法定形式包括什么

1、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一个种类是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划分中的特色。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与诉讼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决定了当事人陈述具有真实与虚假并存的特点。

因此,审判人员在运用这一证据时应注意防止将虚假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应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核实,以确定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书证的表达方式上来看,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而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等。因此,书证的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书证在民事诉讼中是普遍被应用的一种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3、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物证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争议的标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权所损害的物体(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遗留的痕迹(印记、指纹)等等。

4、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它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外国民事诉讼法一般都没有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对待,仅将其归入书证和物证的种类中,我国民事诉讼法鉴于其具有独立的特点,将其归为一类独立的证据加以使用。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5、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包括电子签名、格式化后的硬盘通过恢复取得的信息等等,与传统的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有所区别。

6证人证言。

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专业人员运用其专门知识,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对专门性问题作出意见,以作为法官判断相关证据真伪的参考依据。从性质上来说,鉴定意见与其它证据类型很重要的区别在于:鉴定意见本身是构建在其它证据材料基础上,得出的鉴定人的主观判断。在其它证据类型中,都力求证据材料契合客观案情,尽量与表述人的主观相分离;但在鉴定中,最有价值的反而是鉴定人通过主观知识鉴别证据材料的过程。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

证(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七种法定形式,具体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在任何一起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都必须要完全收集好这七类证据,只能说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就可以了。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据包括:

(2)数据电文证据(邮件、短信、网页、微信等)有新规则。

 

近来,有不少法院反映,实践中对数据电文证据如何开展举证、质证和认证较难把握。为统一审判思路,高院民二庭就相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数据电文?数据电文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答: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之规定,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受或者储存的信息。

   《电子签名法》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受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此,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实践中数据电文证据主要有哪些?

答:主要有手机短信、传真件、电子邮件及网页证据等。

三、手机短信如何在法庭上出示?

答:手机短信应当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

举证方也可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四、审查手机短信应注意哪些情况?

答:经过法院审查核实符合证据“三性”要求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因手机短信存在删改的特性,一般情况下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1)审查发、收件人(姓名及手机号码)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发、收件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审查手机短信的位置是否出现变动,发出(收到)的信息是否仍在发(收)件箱中;

(3)审查手机短信的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

(4)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或向电信运营商作调查。

五、审查传真件应注意哪些方面?

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传真已成为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的一种法定形式,其效力受法律保护。在订立合同时,传真的内容即是合同条款。

   但是,由于传真件的真实性较难判断,采用某些技术性手段可以变造内容,同时传真件的保存时间不长,对其真实性及证明力应注意审查。

(1)核实传真的收件人、发件人,发、收传真的号码、传真时间,以判断传真收、发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传真过程,传真内容是否真实;

(2)存在多份传真件的,应审查各传真件之间的内容是否相互衔接,与其他证据能否印证。通过一系列传真件结合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各传真件之间存在连续性及关联性的,可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

(3)传真件留有手写字迹的,可通过鉴定以判断传真件之真实性;

(4)对单一传真件的审查,可以适用证据补强规则,结合其他证据加以佐证。   

六、电子邮件如何在法庭上出示?

答:举证一方应提供邮件的来源,包括发件人、收件人及邮件提供人,上述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邮件的生成、接受时间及邮件内容。庭审出示证据时,若双方均无异议,可直接出示邮件纸质件;否则,应在计算机上当庭演示,并下载打印成纸质件

若对电子邮件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邮件,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七、可判断电子邮件真伪的因素有哪些?

答:尽管电子邮件以电子信息形式传播和收发,不如传统书证保真程度高,被篡改后不易识别,但电子邮件也有其自身优势,即其发件人和收件人为唯一,每个电子邮件对应唯一的用户,其互联网的帐号、密码、用户名在相对时间内也是唯一的。

可供判断邮件真伪的因素有:

(1)将电子邮件与其他证据进行比对,必要时要求相关人员进行对质;

(2)审查邮箱的取得方式,系从网络服务商处购买的,还是免费注册的。一般而言,前者更加可靠;

(3)审查邮件发、收时间。邮件如经国外的网络服务商发送或经国际邮件转发器递送,必须要经过一定的时间,否则不符合客观情况;

(4)必要时,请网络服务商提供协助,从电子邮件的传输、存储环节中直接保全证据。或进行鉴定,从电子邮件生成、存储、传输环境的可靠性,是否篡改等请有关方面提出专家意见。

八、对于网页证据如何组织举证?

答:将网页作为证据出示时,举证方应提供网址、时间,并将网页当庭演示,指明网页中与案件相关联的内容。同时,提供网页的纸质件,以备留档备考。经双方同意,也可只出示网页纸质件,不再演示网页。上述过程应在庭审笔录中完整体现。

   若对相关网页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网页,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九、如何审查网页证据的真实性?

答:诉讼双方对网页证据的真实性发生争议,而该网页恰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经当事人申请,可要求相关网站提供协助,从计算机系统传输、存储环节中直接保全证据,或请有关专家作鉴定,从网页的生成、存储、传递和输出环境的可靠性提出专家意见。

 由于网页信息更新快,时效性强,诉讼中应注意对网页证据的保全,可通过公证、摄像、下载等形式固定网页。一般而言,经过公证的网页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3)涉外证据的取证规则

新证据规则下,涉外案件如何取证?

许姣 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

《新证据规则》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新证据规则公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该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企业只有熟悉规则,才能在交易过程中固定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保障企业的合法权利。以下笔者介绍与企业对外贸易相关联的证据规则,供企业参考。

一、域外形成公文书证需要公证,涉及身份关系的文书需要双重认证。

企业对外贸易过程中会涉及在域外形成的公文书证,根据《新证据规则》第十六条,这类域外形成的证据可以分两类来取证。一类是普通的公文书证。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即可。一类是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如果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同样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域外形成的重要文书要及时公证,否则会影响证据的效力。笔者经办过的一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当时我们就是通过证据规则扭转了庭审局面。这个一个无单放货的案件,识别承运人是案件难点,特别在交易过程中货代和承运人身份交叉时就更复杂了,如承运人识别错误,原告就面临败诉的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货运代理企业以承运人代理人名义签发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但不能证明取得承运人授权,委托人据此主张货运代理企业承担承运人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时被告拿出一份承运人授权(未公证),希望证明被告在取得承运人授权情况下免责。

在被告承运人授权证据质证前,我首先问了一个问题,被告是否有且仅有这一份授权?被告予以确认。在锁定证据不会变化的前提下,我们对该份证据系域外形成的证据,而且涉及签字盖章等身份信息,是需要公证的,对这份证据不予认可。这份授权是十多年前的授权,在锁定上述信息前提下,被告不大可能再事后补证,由此确定了案件的走向,被告向我们赔付了无单放货的货款。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到这类证据有时关系整个案件的定性和走向,这类域外形成的文书应当及时做好公证手续,不然等到纠纷发生时再补公证手续可能就会存在障碍。

法条链接

第十六条 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十七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

当事人申请提交的书证不明确、书证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无必要、待证事实对于裁判结果无实质性影响、书证未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或者不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七条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七条 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第四十八条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二、书证命令制度,取证能力迈进一步。

外贸企业可能会听过英美法系庭审中的证据开示制度,不管对自己有利的还是不利的都要开示,这个制度还是很吓人的。但我国之前强调“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又面临取证难的困境,所以书证命令制度让我们的取证能力迈进了一步。

首先,书证命令制度仅针对书证证据,义务主体只能限于控制书证的对方当事人。申请“书证提出命令”需要申请提出书证的名称或者内容,要证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书证的根据,以及对方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的理由。

对于书证命令制度义务主体,如不遵守“书证提出命令”,拒不提交该书证的,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书证内容内容为真实。如存在恶意损毁书证的,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以上笔者梳理部分与企业对外贸易相关的证据规则,熟悉规则才能更好的运用规则,维护企业的合法权利。企业合同管理,风险管理的本质是对证据的收集和管理,及时固定有效、有利的证据,才在对外经营中进退有度、游刃有余,以上信息供企业参考。

 

(4)合规访谈记录、调查报告的证据归类

2、证据属性

真实性:电子考勤记录如何确认其真实性

合法性: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是否有效

未经在职员工同意进入员工邮箱获得邮件是否合法?邮件如何收发才更有效?

关联性:证人证言、客户投诉信对于违纪行为的证明力

3、举证责任

(1)“谁主张谁举证"在违纪案件中的运用”

(2)“举证责任倒置"在违纪案件中的运用”

(3)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对"举证期限"新规定

4、证明标准

(1)“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2)“高度盖然性”

(3)“优势证据规则”

(4)“孤证"与"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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